转发市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<信访条例>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8-04-21 来源:办公室
教办〔2008〕18号
转发市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<信访条例>
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
各县区教育局,三山区、开发区社会事业局,直属单位,直管民办学校,安师大附中、附小、附幼:
现将市信访局《关于进一步开展<信访条例>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按文件要求遵照执行,做好信访宣传工作。
《关于进一步开展<信访条例>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》(请点击下载)
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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